孙女士表示,她的父母共育有三名子女,她排行第二,家中还有一个姐姐和一个弟弟。父亲去世后,母亲便与姐姐同住,由姐姐负责照顾母亲的日常生活,而弟弟则负责保管母亲卖房后所得的“养老基金”。2024年2月,母亲离世。母亲名下留有40万余元的“养老基金”以及3万余元的银行存款。孙女士认为这些财产应作为母亲的遗产,由兄弟姐妹三人共同继承。然而,姐姐和弟弟手中有一段录音,录音中孙女士提到父母留下的钱财不多,自己经济状况较好,为了表达歉意,她表示可以多分给姐姐和弟弟一些,等到父母百年后,自己可以放弃继承权。因此,孙女士来电咨询,询问录音中她提到的放弃继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现在她是否还可以重新提出继承要求?
平台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如果继承人想要放弃继承权,必须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如果没有明确表示,则视为接受继承。孙女士姐姐和弟弟提供的录音中孙女士表示放弃遗产继承的时间节点并非在继承开始后作出,而母亲去世后,继承开始时,孙女士并未就放弃继承母亲的遗产作出过正式的书面声明,因此不应视为她已放弃继承权。在遗产分配时,应遵循法定继承原则,并结合母亲生前与三个子女的生活状况、情感亲密度等因素进行酌情考虑和分配。所以,孙女士现在仍然有权提出继承要求。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案例提示
放弃继承权涉及到继承人的重大利益,应当以明示方式作出。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要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除了继承人在诉讼中可以口头放弃继承,其他情况均应书面表示。继承人在诉讼中向法院口头表示放弃继承的,也必须要制作笔录并由放弃继承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