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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许某某确认劳动关系及工伤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2-23 分类:案例库
标签:法律援助;工伤待遇;赔偿主体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劳动仲裁+调解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工伤待遇;赔偿主体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6日,许某某经人介绍进入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并在该公司旗下位于闵行区的一处门店从事食品销售工作,之后被调至位于浦东新区的一处门店工作,工资为4400元/月。2020年6月30日,许某某在工作中受伤,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安抚许某某,告知其属于工伤,公司会保障其工伤待遇,请许某某安心配合治疗、在家休养,所有待遇待其完全休养好以后一并支付。许某某也持续向公司请假,并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单。

2021年1月1日,该食品有限公司将劳动合同寄给许某某,但合同中用工主体系安徽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许某某并未留意公司主体发生变化,误以为系同一家公司,于是签署后寄回该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6月4日,公司工作人员将其带至徐汇区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工伤鉴定,经鉴定,许某某构成因工负伤十级伤残。2021年8月2日,安徽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许某某停工留薪期届满未到岗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9月18日,许某某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安徽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因没有证据证实工伤发生之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对许某某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2022年1月28日,许某某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9月26日,法院判决安徽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许某某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2日期间的病假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对2019年9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许某某与何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予确认,对许某某工伤待遇也未予支持。

2022年10月14日,许某某来到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因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属于《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事项范围,且申请人系农村户籍,符合免予经济状况审查的条件,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许某某法律援助,并于当日指派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赵丽芳律师承办本案。

接到指派后,援助律师详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并认真查阅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发现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期间,系由马鞍山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许某某按月支付工资。徐汇区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中显示,委托鉴定的也是马鞍山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援助律师检索了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马鞍山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以及在裁判文书网中的涉诉案件情况、执行信息公开网中的被执行情况,发现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有大量被诉案件,并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而马鞍山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涉诉案件较少,且系调解结案。在援助律师的建议下,许某某同意将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马鞍山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列为劳动仲裁被申请人。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要求确认2019年9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时效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在援助律师的建议下,申请人同意先通过劳动仲裁尝试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请求工伤待遇,如不能得到支持,则另行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之诉。

援助律师结合自己对劳务公司经营模式的了解,猜测马鞍山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有较大可能为员工购买了团体意外保险。在律师的指导下,申请人查询到其名下有被购买意外保险并已经获赔部分医药费的信息。2022年11月11日,在援助律师的陪同下,申请人成功领取理赔款12199.6元。

2022年12月7日,援助律师向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确认受援人与马鞍山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19年9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由马鞍山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向许某某支付2020年6月30日至2021年9月28日期间因本次受伤产生的治疗费用32082.65元,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264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23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01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014元,司法鉴定费用1550元,共计162296.65元。仲裁委于2022年12月22日受理了该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在仲裁期间恶意注销,援助律师于2023年1月17日书面申请对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采取企业监控。

2023年2月27日,本案开庭审理。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出席庭审。马鞍山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人提出,该公司仅系代发工资,与许某某之间并无劳动合同关系,且其认为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时效已经届满。援助律师据理力争,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1.马鞍山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某某之间系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要从双方是否都具备主体资格、是否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以及经济依附关系、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来判断。就本案而言,2019年9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马鞍山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按月发放工资,在申请人因工负伤后,为申请人申请商业保险理赔并支付理赔款项,委托司法鉴定中心为申请人进行工伤等级司法鉴定,这都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申请人与马鞍山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至于马鞍山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务派遣,是劳务外包关系,应由两被申请人就其关系予以说明并举证。但无论是劳务派遣还是劳务外包,马鞍山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都系实际用人单位。

2.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时效并未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申请人于2020年6月30日因工负伤,一直持续休假,并提交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单,公司工作人员也都予以接受。尽管2021年1月1日申请人与案外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申请人并不知晓两被申请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关系,两被申请人也未通过任何方式向申请人明示其实际用人单位系哪一公司。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被案外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后,2022年9月26日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方才知晓自己后来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和之前的用人单位不是同一家确认2019年9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劳动关系须向之前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所以,申请人2022年12月22日提起本次劳动仲裁时,仲裁时效并未届满。

庭审结束后,考虑到案件本身的法律风险以及胜诉后的执行回款风险,许某某同意与马鞍山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调解。在援助律师与马鞍山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长达20余天的沟通之后,最终于2023年3月21日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该公司向许某某支付补偿金9万元。2023年3月23日,许某某收到补偿金9万元。至此,许某某将近3年的维权之路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历时较长的确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受援人许某某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存在多个用工主体交叉管理的情形,给劳动者确认实际用人单位带来较大的维权困难。援助律师结合认定劳动关系的几大关键特征,以及对多个用工主体清偿能力的分析而确定受援人主张权利的对象。在帮助受援人维权的过程中,带着全局意识,对案件整体风险进行分析,帮助受援人积极与公司协商,在诉讼时效存在风险的被动情况下,借用调解的软力量,为受援人争取到9万元补偿金,成功化解这起历时近三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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