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来电咨询称其最近想考一个证,但感觉自己学习有点力不从心,就在网上找了个提供网络课程的辅导学校,可以辅导考证,并且学校承诺可以试看课程,不满意可以随时退款。学校还提供一对一的课程助教,帮助解决学习中的各种问题。学校还会设立学员沟通群,让学员一起相互督促,一同探讨学习。陈女士觉得还不错,就支付了2万元的课程费用,并签署了购买培训课程的合同。此后,陈女士开始了学习,听了2次课后,陈女士就发现学校的承诺都是虚假的,提供的课程也不满意,所谓的一对一课程助教基本形同虚设,所谓的学员沟通群,根本无人管理,里面人员混杂。陈女士很生气,想要退款,但学校不理不睬。陈女士准备通过法律程序索要退款,这才拿出合同仔细查阅,发现合同约定如有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陈女士是在上海学习的,故来电咨询,能否在上海的法院提起诉讼。
平台律师告知,陈女士管辖约定是合同中对于将来出现争议如何处理的预先约定。若约定仲裁的,那么就排除了法院诉讼的管辖,除非仲裁约定不明、仲裁约定无效,或者双方同意放弃仲裁约定,才能依据一般民事诉讼规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陈女士和学校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如有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约定,仲裁机构约定明确,合同纠纷也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畴,因此陈女士若依据合同通过法律程序索要退款的话,那么就要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程序和法院诉讼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的,且是不公开审理,裁决结果也不公开,因此私密性比较强,且具体仲裁的流程要依据仲裁委的仲裁规则来进行。
法律法规
《仲裁法》
第2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5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9条 仲裁实行的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25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40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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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提示
依据《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若合同双方约定仲裁的,对于仲裁事项明确且属于仲裁委受理范畴,仲裁委的选择明确,且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选择种菜的,那么合同争议发生后,就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按照约定向选定的仲裁委申请仲裁。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签署合同时,对于争议解决的约定要多加注意,若约定的仲裁而非法院管辖的话,那么要考虑仲裁的费用比较高,且仲裁系一裁终局不存在二审、上诉的概念。仲裁和诉讼是不同的,对于仲裁还是诉讼的选择还是要谨慎且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