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姚禕
案例标题:商家未经同意将我的头像挂到美团APP上?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20日
案件类型:肖像权纠纷
检索主题词:肖像权、网络侵权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原先工作的单位为了广告宣传,在未经本人同意,将个人头像发布到美团APP。单位之前因为涉黄还被公安机关查处过。单位用其头像,让亲朋好友误以为其是该行业的从业人员。问单位做法违法吗?来电人可以要求什么权利?
律师解答: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单位未经来电人同意擅自将来电人的头像公开发布到网络上,引起亲朋好友的误解,已经侵犯了来电人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肖像权属于人格权,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肖像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且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针对单位侵害来电人肖像权的行为,可以要求单位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
另外,单位利用网络平台实施侵害来电人肖像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来电人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单位,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因此,来电人可以通知美团APP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停止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来电人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来电人,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来电人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来电人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三、案例提示
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人像、纪实摄影作品如果是没有征得肖像权人同意而拍摄的,原则上不能发表、展览,即使是单纯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展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