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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是属于可撤销婚姻,还是婚姻无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15 分类:案例库
标签:撤销婚姻请求权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向源律师事务所,陈锡亮

  案例标题: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是属于可撤销婚姻,还是婚姻无效?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22日

  案件类型:撤销婚姻

  检索主题词:撤销婚姻请求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王女士与孙2020年6月登记结婚。登记不久,王女士发现孙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每天服用多种药物。王女士担心自己受到伤害,想要结束这段婚姻,她自己是应该主张婚姻无效,还是撤销婚姻?

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王女士登记结婚时间虽然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却在《民法典》颁布之后,且原、被告的婚姻状态一直持续至今,所涉可撤销情形属于《民法典》的新增规定。,王女士以在发现孙某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之日起一年之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三、案例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条是关于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义务的规定。该条规定对原《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进行了变更:其一,以“重大疾病”取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其二,删除了禁婚疾病宣告无效的限制条件即“婚后尚未治愈的”;其三,增设了主观条件,即“不如实告知”违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才能撤销婚姻;其四,法律效果上,以“撤销婚姻”取代了“婚姻无效”。撤销婚姻应当满足所患疾病为“重大疾病”的要件,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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