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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案件可以主张哪些赔偿项目?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2 分类:案例库
标签:公共场所管理人 侵权 赔偿

      陈女士来电咨询:父亲上周去逛超市,在逛到蔬菜区域的时候,地上有大摊水渍超市没有及时清理,父亲没有看见滑倒了,当时超市的负责人员也没有把父亲送到医院,还是热心市民拨打的救援电话把我父亲送到医院的。经医生检查,父亲三处骨折,需要手术,目前医疗费用已经挺高了,我们和超市沟通,超市态度非常不好,称自己有保险,让我们去联系保险公司。我们觉得奇怪,超市的问题,怎么让我们去联系保险公司呢?我们很气愤,想知道后续该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陈女士超市作为公共场所,应当对场所内的安全尽到合理的保障义务,而超市地面有水渍没有及时清理导致陈女士父亲摔伤,超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主体是超市,只是超市可能购买了一些商业保险,部分赔付费用由保险公司替超市支付而已,但买过商业保险并不能够免除超市的赔偿责任。鉴于目前超市的态度,建议陈女士安心让父亲治疗,待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来确定伤残情况以及医疗期、护理期、营养期的期限,进而向超市主张赔偿,包括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若和超市协商不成,陈女士的父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超市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承担特别的安全保障义务,要确保在经营场所里的人员的人身安全。若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管理者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公共场所时,除了经营者、管理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外,公民自身也要提高注意义务,注意脚下、身边的安全隐患避免自身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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