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陆女士称,目前正面临劳动合同续签的问题。她已与公司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合同即将到期。在这种情况下,陆女士是否有权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可以,陆女士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这一要求,以及应该向谁提出?
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陆女士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严重违纪或不胜任工作情形,在第二次合同到期时有权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议陆女士在合同到期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明确提出要求,并引用法条说明依据。若单位拒绝,则构成违法终止,陆女士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赔偿金(2倍经济补偿),需注意保留书面申请、邮件等证据。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二、案例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的第二起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官网2024年6月13日公布的“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六批)”问题2中均已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对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选择权,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承担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