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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功能有问题的电瓶车,店家拒不承担责任,我该怎么办?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15 分类:案例库
标签:买卖、质量问题、协商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天聿格律师事务所,金祺

  案例标题:买到功能有问题的电瓶车,店家拒不承担责任,我该怎么办?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1-27

  案件类型:买卖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买卖、质量问题、协商

二、基本情况

刘先生来电咨询称11月初在门店购买了一辆电瓶车,提车并使用3天后,发现电瓶车的自动感应开锁功能坏了,而这个是该品牌电瓶车的核心卖点。刘先生找到门店后,门店说是一个部件坏了,会进行维修。后刘先生要求换车,门店非主要部件、已经上牌手机设置问题、软件更新问题等种种理由推脱。刘先生12315进行了投诉,11月24日经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店铺和刘先生签署了和解协议并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盖章的协议约定如果再出现这个问题的话,店铺承担退的责任今天电瓶车又出现了同样的问题,刘先生联系店铺,店铺不予任何回应,找店主也不理不睬。刘先生想了解后续要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告诉刘先生从店铺购买电瓶车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其购买的电瓶车重要功能一直无法正常使用,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经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后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方不履行该协议,那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和解协议中约定的如果还出现该功能失灵的情况,店铺要进行退换,那么该情形出现,店铺应当依据和解协议约定进行退换。而目前店铺对刘先生不理不睬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刘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后达成的,并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和解协议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对于本次退换车事件双方做出的最后承诺和约定,双方理应按约履行。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三、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法律法规规定,出卖人应当买受人交付符合双方约定的标的物,确保其质量符合相关规定以及双方约定。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纠纷买卖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协议的,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约履行自身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后果。

12348平台律师建议若遇到购买商品质量存在问题的,在要求出售方进行维修、更换等义务外,还应注意保留证据,若达成和解协议的,最好能约定违约责任,以便于对方违约时,能够最大程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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