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来电咨询:刘先生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挖掘机融资租赁协议,约定该公司将其自有的挖掘机以10万元/年的租金出租给刘先生,融资租赁期为5年。双方未约定融资租赁期结束后该挖掘机的所有权归属。融资租赁期到期后,刘先生认为该挖掘机应当归自己所有,毕竟自己5年来已经支付了总计50万元的租金,而市面上全新的挖掘机才40万元一台,自己支付的总租金超过了挖掘机的总价,但是该公司认为双方之间的协议只约定了融资租赁期的租金支付,并未约定租赁物在融资租赁期后归刘先生所有,因此该协议不涉及到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现在刘先生咨询律师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在融资租赁关系中,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一般可以有三种选择权:留购、续租或退租。其中留购是指租期届满,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一笔双方商定的设备残值(名义货价),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如果当事人双方对于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可以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应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加以确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既不能就租赁物的归属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
本案中,刘先生与该公司之间签订了融资租赁协议,协议约定了租金和租期,但是双方未约定融资租赁期结束后该挖掘机的所有权归属,符合法律规定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双方应当通过补充协议、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加以确定,通过该三种方式均无法确定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因此,刘先生如果主张挖掘机最终要归自己所有,在没有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应当仔细阅读协议,确定是否有一些暗含的条款指向了挖掘机归属问题,如无,则通常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下也不存在直接将租赁物归属承租人的交易习惯,最终该挖掘机的所有权就会归属该公司。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七百四十五条 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七百五十七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实践中,出租人关心的是如何收回其投入以及盈利,而承租人则关心自己连续支付租金后是否能获得租赁物所有权,因此采取约定支付象征性价款来确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属是比较常见的方式,兼顾法律逻辑与融资租赁实际业态,符合公平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