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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丈夫”同居多年未领证,“婆婆”阻拦其取回个人物品,该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10-16 分类:案例库
标签:返还原物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陈女士表示,其丈夫已同居多年,在这期间,他们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然而,最近两人感情出现严重裂痕,矛盾不断激化,陈女士决定结束这段关系。当她回到曾经共同居住的家中,打算取回自己的个人物品时,却遭到了婆婆的坚决阻拦。婆婆不仅不让陈女士进门,还将她的物品扣押,声称这些东西都属于这个家,陈女士无权拿走。无奈之下,陈女士选择报警,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帮助她解决问题。但公安机关告知她,由于她和丈夫是同居关系,这种纠纷不属于他们的管辖范围,建议陈女士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陈女士感到十分无助,她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拿回本就属于自己的东西。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告诉陈女士丈夫没有结婚,因此只是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房子是“婆婆”的,“婆婆”不许陈女士进屋,陈女士没有理由进屋。陈女士硬要闯入反倒是违法。因为双方的矛盾属于民事纠纷,所以公安机关只能调解。至于陈女士要取回物品,陈女士可以找街道司法所的人民调解机构出面调解,或者法院起诉婆婆要求返还自己的财物。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二、案例提示

1994年2月1日以后形成的同居关系,即便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如果双方不肯补领结婚证的,也不是事实婚姻。来电人与“丈夫”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婆婆”不返还来电人个人物品的,可以法院起诉婆婆要求返还原物。如果要分割与“丈夫”同居期间财产的,也可以“分割同居期限共有财产纠纷”案由法院起诉“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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