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不起诉
检索主题词:诈骗;电商平台;薅羊毛;不起诉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0年至 2021年期间,周某利用“某某到家”电商平台新用户首单享受满减优惠券,及每推荐一名新用户可领取随机奖励金的活动,通过接码软件购买虚拟手机号码,再通过分身软件进行分身,注册虚假新用户,使用首单优惠券购买商品,且通过分享邀请自己注册的虚假新用户,骗取平台推广奖励金。经司法审计,周某通过活动提现推广费5285元,领取新人首次下单补贴款4950.57元,提现平台补贴共计10235.57元。2021年9月,“某某到家”员工到杨浦公安报案,称该公司后台大数据发现河北邯郸区域的部分订单数据异常,存在有“推广员”通过接码平台套取该公司针对新用户的补贴奖励之嫌疑,经初步测算公司经济损失约为70万元。后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2023年5月11日,嫌疑人之一周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2023年5月12日,周某被取保候审。2024年2月19日,该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移送审查起诉。
2024年2月21日,因周某未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规定,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周某提供法律援助,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于当日依法指派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叶诚豪律师承办该案。
接到指派后,叶律师立即阅卷、会见嫌疑人。据了解,周某在2021年做外卖骑手工作期间,得知了“某某到家”电商平台有新人送补贴的活动,每注册一个新用户为1元,新用户首次下单后有5元奖励金。在向其好友张某(此前已因诈骗罪被杨浦法院判决)“学习”后,通过在网上以1角/个的价格购买虚拟手机号,再通过分身软件跳过平台对同一手机终端的识别,注册虚假新用户,并通过自己的主号码邀请这些虚拟账号,骗取平台推广奖励金。同时,用这些虚拟账号使用首单优惠券购买商品,商品下单后把货发给张某,让其“销货”。谈话过程中,周某向叶律师表示,他一直以为该行为只是利用了平台的漏洞在“薅羊毛”,没有想过会涉嫌违法犯罪。叶律师告知周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周某在上述“薅羊毛”的过程中,以虚拟号码加手机分身的技术手段,虚构了“存在新用户”的事实,骗取了平台针对新用户的推广补贴款,且数额较大,所涉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本案认定为诈骗罪符合法律规定。考虑到其具有自首、初犯偶犯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如能对受害公司进行赔偿,则可以进一步从宽处理。在律师的建议下,周某于2024年3月2日向受害公司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2024年3月4日,叶律师向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本案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较小。经司法审计,周某通过平台活动提现推广费加首次下单补贴款合计10235.57 元。因部分涉案下单补贴款存在虚拟号被转卖后他人下单的可能,应予剔除,最终认定涉案金额为 7800 多元,仅比诈骗罪的起刑点略高,应属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2.本案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的情节。根据卷宗记载的抓获经过,嫌疑人在接到警官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刑警大队进行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
3.嫌疑人系初犯偶犯。嫌疑人此前没有前科劣迹,文化程度不高,对违法行为主观上缺乏认识。
4.客观损害方面,嫌疑人的犯罪金额相比其他同案犯都低,客观损失及后果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5.嫌疑人已取得受害人谅解。嫌疑人虽然家庭经济非常困难,但已想办法筹到7900元赔偿给受害公司,并取得了谅解。
综上所述,建议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周某相对不起诉。
2024年3月14日,叶律师作为辩护人陪同周某到检察院参加不起诉听证会,会上周某向听证员陈述了犯罪经过,并表达了认罪认罚的态度和改过自新的诚意。
2024年3月15日,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收到后第一时间向援助律师致电表达了感谢。
【案件点评】
现今网络诈骗层出不穷,手段也多种多样。本案嫌疑人及同案犯自以为抓住了平台的“技术漏洞”,使用自己发现的“小技巧”对平台进行“薅羊毛”。殊不知,以虚拟号码加手机分身的技术手段,虚构了“存在新用户”的这一事实,骗取了平台针对新用户的补贴款,引发了刑事犯罪,“小聪明”最终酿成“大错误”。本案中,援助律师在会见中向周某某积极普法,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性,同时全力为周某某作罪轻辩护,向检察院申请不起诉,最终被检察院所采纳,并作出不起诉决定,周某成为同案犯中唯一一个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例,有效保障了周某的司法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