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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以房屋未出租为由拒退押金,租客该如何依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9-17 分类:案例库
标签:租赁合同、到期续租、不退押金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原租赁合同到期,与房东协商再续租三个月。现在续租的三个月到期,房屋已经退还房东,但是房东以房屋还没有出租出去为由拒绝退还押金。问房东理由成立吗,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告诉来电人,房东不退押金的理由不成立,房东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虽然来电人与房东没有签订书面续租合同,但是双方对三个月的租赁期限仍有约定。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房屋已经退还房东,来电人作为承租人并没有违约。因此,房东应该退还剩余的押金,没有理由以房屋还没有出租出去拒绝退还押金。房东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二、案例提示

我国法律未对押金作出规定。所以房屋租赁中的押金属于双方合意作出的约定。押金的目的在于担保承租人因租赁所产生的债务履行,即租赁关系终止时,如承租人没有造成房屋的损坏等应当扣减的债务,出租人应将押金退还给承租人。押金担保的债权包括:迟延交付租金及其利息;迟延交付的物管费、水电费、电话费及其滞纳金;承租人因违反对租赁物的保管义务或损坏租赁房屋及其设备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之债务。本案来电人租赁合同到期后退租返还房屋,房东以房屋尚未出租出去不归还押金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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