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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商铺违规餐饮扰民,顶楼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并索赔?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6-07 分类:案例库
标签:相邻纠纷、侵权赔偿、物业费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梁女士来电表示,其居住的楼宇共12层,规划用途禁止开设餐饮。现一楼商铺违规经营餐饮,并加装了排烟管道。梁女士家住顶层12楼,该烟筒高度几乎与梁女士家平齐,不仅产生严重噪音,而且每逢刮风,油烟便倒灌入室内,导致家中弥漫油烟味。

因物业公司对此长期不作为,梁女士选择拒绝支付物业费。目前物业公司已退出小区管理,但在梁女士家门口张贴了催缴物业费的通知,否则将对其提起诉讼。梁女士询问:她能否就因排烟管道造成的房屋油烟污染及身体健康损害,要求物业公司进行赔偿?此项主张应另行提起诉讼,还是可以在物业公司催缴物业费的诉讼中提出反诉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告知梁女士,其有权提起赔偿诉讼。但根据目前描述的案件情况,赔偿责任的首要主体应为违规经营餐饮的一楼商铺。物业公司因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管理义务,可能需承担补充责任或连带责任。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若梁女士在物业公司起诉其支付物业费纠纷中提出反诉,仅主张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不将商铺列为共同被告,诉讼风险较大,法院很可能以责任主体缺失或主次责任不清为由,驳回其对物业公司的部分或全部索赔请求。建议梁女士就因排烟管道造成的房屋油烟污染及身体健康损害,另案起诉商铺及物业公司,要求两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梁女士所住楼房本不允许开设餐饮,一楼商铺却违规经营并加装排烟管道。因烟筒高度几乎与梁女士家齐平,导致顶楼的她常年受噪音和油烟倒灌之苦。物业公司对此长期不作为,梁女士便拒交物业费以示抗议。现物业公司退场并张贴催费通知并扬言起诉。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物业费能否拒交?法院通常不支持完全拒交,但可因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主张部分减免。二是梁女士能否索赔?责任主体首先是违规经营的商铺,物业公司因未尽管理义务可能承担补充或连带责任。若仅起诉物业公司而遗漏商铺,诉讼风险较大。

温馨提示:业主维权应理性,拒交物业费并非最佳方式。建议固定证据、将商铺与物业列为共同被告,同时向城管、环保部门投诉,多管齐下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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