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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收到公安机关撤案,可以刑事自诉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10-24 分类:案例库
标签:撤案、刑事自诉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王先生表示,此前遭遇了一起刑事案件,作为被害人,他一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然而,近期他收到了公安机关撤销该刑事案件的通知,让他感到十分不解和不满。王先生认为犯罪行为确实存在,不应该就这样轻易撤销案件。他听闻在某些情况下,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想知道自己是否符合这种情况,能否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同时,王先生也想弄清楚,刑事自诉主要是追究行为人哪些方面的责任,是不是通过刑事自诉,就有可能让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受到坐牢(即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限制人身自由刑罚)的处罚。

律师解答:收到公安机关撤销刑事案件的通知,作为受害人王先生可以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既然是刑事自诉,就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刑事处罚包括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案例提示

三类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因此,来电人的案件如果涉及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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