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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未接受物业服务,是否可以不支付物业费?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15 分类:案例库
标签:物业服务、物业费支付义务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王碧韵

  案例标题:我未接受物业服务,是否可以不支付物业费?

  服务方式:12348法律咨询

  发生日期:2022-10-8

  案件类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物业服务、物业费支付义务

二、基本情况

姜女士在一小县城投资购买110平方米的房屋,尚未入住,物业要求姜女士每年缴纳2900元的物业费。物业给出收费明细表示,姜女士应当支付物业费1000元,电梯使用费1000元,垃圾清理费、房屋管理费等费用900元,总计2900元。姜女士表示,自己很多服务根本没用到,而且很多电梯由电梯公司终身维保,不需要物业服务,这是违规收费。姜女士问,是否可以不支付这么多的物业费?

平台律师告知姜女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的相关条款采取书面形式约定,双方均应遵守,对于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业主可以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本案中,姜女士对于自己未使用的物业服务,可以起诉要求物业服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对于物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可以主张返还。

首先《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成立,有效,并可以约束双方。

其次《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本案中,姜女士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但是对于物业确实没有提供的物业服务,可以拒绝付费。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人退还其已经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如果物业服务人违约违规多收物业费的,姜女士可以法院起诉要求退回。

三、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但物业服务人也不得违约违规乱收费。本案中,姜女士如果对自己到底应当支付多少物业费存疑,可以法院起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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