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姐姐与姐夫打算离婚。他们有一套共有的房产,房屋还有贷款没有还清。如果双方约定房产归姐夫,剩余贷款也由姐夫偿还,如果到时候姐夫无力偿还,姐姐还需要归还贷款吗?
律师解答:夫妻为房产而举债,房产是共有的,房贷也应该是夫妻共同债务。虽然离婚协议双方可以约定剩余贷款由谁承担,但是该协议只能约束签字双方,并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除非银行同意剩余贷款由一方承担,否则对外,男女双方仍对房产承担共同的归还义务。所以,如果将来男方无力偿还贷款的话,银行是可以起诉女方一起承担还款责任。女方承担债务后,可以依据协议向男方追偿。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案例提示
法律规定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法律这么规定是为了防止有人利用离婚逃避债务承担。所以,没有债权人认可,男女方的债务分摊协议是无法约束债权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