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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面湿滑致顾客骨折,饭店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2-28 分类:案例库
标签:公共场所 安全保障义务 人身损害赔偿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张先生表示,去年11月,其母亲因地面湿滑,在饭店摔倒导致脚踝骨折。饭店及其保险赔付了1.2万元。后续经过一年的治疗,产生相应的费用损失。张先生想了解,后续产生的费用能否向饭店追偿,以及具体该如何依法维权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告知张先生,饭店作为公共场所,有义务确保其各项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现在饭店地面湿滑,张先生的母亲因此摔倒受伤,很明显饭店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问题,张先生的母亲可以与饭店方进一步协商,如协商调解不成,可以通过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提示:在公共场所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意外。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方或经营者,确实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的公共场所,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此外,尽管经营者需要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我们自身也要尽到注意义务,从我们的财物保管,到个人的人身安全,甚至是孩子的安全问题,我们都应该更加上心,注意相关的警示标语,以防意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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