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天聿格律师事务所,金祺
案例标题:退休返聘人员是否享有年休假待遇?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0-09
案件类型:劳务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退休返聘、劳务、年休假、加班工资
二、基本情况
陈女士来电咨询称其公司聘用了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最近该员工向公司提出要求年休假待遇和国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陈女士想了解其是否享有这些待遇?公司与该员工是签署劳务合同的,合同约定非常简单,没有对年休假、加班工资等作出约定。公司也没有特别的规章制度或休假管理制度。
平台律师告诉陈女士,聘用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该人员的福利待遇不能适用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应当依据双方约定来确定,或者依据公司规章制度来确定。陈女士的公司与该员工之间签署劳务合同,没有对年休假、加班工资等作出约定的,那么可以认为该员工不享有年休假待遇,也不享有加班工资待遇,若遇到国定年休假上班的,按正常劳务报酬计发即可。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三、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退休返聘人员继续发挥余热工作的,不属于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的相关待遇主要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来确定,若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员工一方不享有年休假、加班工资等待遇。
12348平台律师建议聘用退休人员的,尽量签署合同,约定相关待遇,以免产生误解进而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