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王碧韵
案例标题:闭口价合同是否可以随意增加增项费用?
服务方式:12348法律咨询
发生日期:2022-10-15
案件类型:承揽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闭口合同、增项
二、基本情况
丁女士与包工头约定要为丁女士建造一个花棚,双方签订大棚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按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及定标价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合同闭口。三个月后工程完工,包工头告知丁女士,工程出现很多增项,需要增加15%的工程款,丁女士认为,双方大棚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合同闭口,包工头所谓的增加部分应当是原合同就约定的施工内容,并不同意增加工程款。包工头遂打算将部分工程拆除,丁女士问这样做是否可以?
平台律师告知丁女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双方明确变更合同,否则推定为合同未变更。本案中,丁女士与包工头签订了明确大棚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按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及定标价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合同闭口,该约定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也无证据证明存在变更,包工头所谓的增项视内容可以包含在工程承包范围内,则不应当增加工程费用。如包工头因丁女士不肯支付他要求的增加工程款而将大棚部分拆除,不符合约定的工作成果的,丁女士可以请求包工头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首先,《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本案中,丁女士与包工头之间成立承揽合同,且内容明确清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七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包工头如无证据证明他提出的是超出合同约定承揽范围的工程内容,则不能推定双方合同发生了变更,要求增项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是丁女士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的,包工头可以向丁女士主张相应费用。
最后,《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第七百八十一条 的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如果包工头因丁女士不肯支付增加工程款而拆除部分大棚,造成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丁女士可以请求包工头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依据《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约束合同相对方。本案中,如包工头未依约交付符合要求的工作成果,丁女士可以起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