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天聿格律师事务所,金祺
案例标题:爸爸出全资和女朋友共同购房,分手后女方是否可以要求分割该房产?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1-27
案件类型:分家析产纠纷
检索主题词:分家析产、所有权、对房屋贡献
二、基本情况
屠女士来电咨询称其父亲离婚后和一位女士谈恋爱,后来考虑结婚,父亲就出全资购买一套房屋,并且把女朋友的名字加在了房产证上,没有约定份额。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分手了。最近女朋友要和别人结婚了,所以要求父亲对房屋进行更名,把女朋友名字去掉,并且要求父亲支付20万元补偿款,若父亲不同意,女朋友就要去起诉。屠女士非常不理解,女朋友当初一分钱没出,也没有和父亲结婚,凭什么来要钱?故屠女士来电咨询该如何处理此事。
平台律师告诉屠女士,物权以登记为准,产权人登记后即对该房产享有权利。多人产权登记的,可以约定各自比例后进行登记,即为按份共有;也可以不约定各自比例,即为共同共有。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后,可以要求对房产进行析产,可以提出自己退出,其他共有人给予相应补偿款。因此,女朋友的诉求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具体女朋友能获得多少房屋补偿款,这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了,因为女朋友的名字被加在房产证上是当时父亲打算和她结婚为前提,并且女朋友对该房产分文未出,对该房产没有任何贡献,因此其析产所主张的房屋补偿款应当根据当时的情况和其对房产贡献确定。若屠女士父亲与女朋友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么女朋友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并获得房屋补偿款,具体金额将由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裁判。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三、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动产共有人若有重大理由或共有基础丧失的,可以主张分割不动产,具体方式可以是共同共有经过分割后确认各自份额,或者部分共有人去名并获得房屋补偿款等形式。若对于不动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张分割的一方可以提起诉讼的。
12348平台律师建议恋爱期间购房,对于产权登记要慎重,切莫被感情冲昏了头脑。若确实以结婚为前提购房,全部由一方出资,要登记另一方名字在产证上的话,那么最好能对于各自份额或今后如有变动如何处分各自享有的份额做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