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先生来电咨询,他于两个月前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他是非机动车,对方机动车,经交警认定,对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郑先生无责任。事故造成郑先生腰椎压缩性骨折,上个星期才结束住院治疗。郑先生问,针对此次交通事故赔偿,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的赔偿期限如何确定?
平台律师告知郑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平台律师告知郑先生,交通事故三期指的是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这三期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伤需要恢复的时间段。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在起诉前,郑先生可以就“三期”的期限与对方的保险公司充分的协商,如果双方无法就“三期”的期限达成一致意见的,起诉至法院后,由法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所就“三期”的期限进行鉴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提示
受害人在申请伤残鉴定时,应当同时提出 “三期鉴定”的申请,这样既可以节省时间也可以节省费用。有了法医出具的“三期鉴定”结论,受害人就可以据此提出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的损失赔偿。因此三期鉴定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所参照的赔偿标准之一。当然若能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则无需做三期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