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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的车位到底属于谁?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1 分类:案例库
标签:车位所有权

      用户来电咨询:张先生表示自己是小区老业主,以前是有固定车位的,现在小区重新规划了车位,部分在出售,就把张先生的固定车位收回了。张先生认为自己原本是有固定车位,且正常缴纳管理费用,自己应当享有车位使用权,但物业表示车位属于物业,张先生交的费用只是租借车位的管理费,车位实际应该归属于物业,所以物业有权处置,故张先生来电咨询,小区车位到底属于谁?

      平台律师解答:小区停车位的归属有三种:属于业主、属于开发商或属于国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按照法律规定,小区车位大体上可以分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原来的所有权很可能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处分车位;而占用小区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所有权则属于全体业主。

      本案中,张先生为什么原来有固定车位已经不得而知,但是对于现在小区重新规划后的车位归属,如果属于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其所有权到底归谁,可以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进行查询;如果是属于小区地面道路上划定的用于汽车停放的车位,则属于全体业主。一般小区不得将所有的地面停车位都划定成固定车位,应当允许小区业主轮流停放。如果车位所有权归开发商,则开发商有权出售车位。而张先生原先付费停车的行为,与开发商构成租赁关系,停车费实为租金。如果张先生有证据证明尚在租赁期限内,则即使车位被出售给他人,张先生仍有权继续停车至租赁合同到期。到期后未续租的,车位归受让人所有。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一户业主只能购买或者附赠一个停车位;超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停车位,一户业主可以多购买或者附赠一个。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其收费标准应当在前期物业合同中予以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前,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大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后,向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车辆在全体共用部分的停放、收费标准、费用列支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发布的价格监测信息确定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前,其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参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发布的价格监测信息确定。收费标准、费用列支和管理等事项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

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不得收费。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加,住宅小区机动车乱停乱放等现象日益严重,停车难、停车乱问题不断突出。目前民法典将车位分两种形式规定,较以前有了更强的操作性,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小区停车的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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