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王碧韵
案例标题:公司不给我分红怎么办?
服务方式:12348法律咨询
发生日期:2022-10-16
案件类型:股权纠纷
检索主题词:股东分红
二、基本情况
吕先生与朋友合作成立一家公司,双方出资比例各占50%,且均已实缴出资。公司章程约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公司经营了三年,吕先生觉得生意不错,肯定有剩余利润,但无奈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朋友,财政大权也在朋友手中,吕先生提出要求分红,朋友不予理睬,吕先生问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吕先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全体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也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分红。本案中,吕先生与朋友公司的公司章程约定的是双方以实缴出资比例分红,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分红前提是弥补亏损与公积金,要根据公司实际财务状况才能确定。
首先,《公司法》第三十四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本案中,吕先生与朋友合股的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以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分红,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按照本条规定,吕先生要获得分红,首先要确定公司经营并未亏损,并依法提取了公积金,但是由于吕先生并未经营公司,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难以把握,可以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方式对企业进行查账后再主张分红权。
最后,《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如果吕先生行使了股东知情权,查账后发现公司实际上存在应分未分红利的情况,或者有证据证明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吕先生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协商不成的,可以法院起诉。
三、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依据《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有权依法享有分红权,如公司未依法分红的,股东可以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本案中,吕先生可以先向朋友要求分红,如朋友拒不理睬的,吕先生可以法院起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