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刘女士来电咨询:其与丈夫准备离婚,其丈夫有一套自建房,建房审批时刘女士享有土地面积。另一套商品房,是其丈夫婚前购买的。但是刘女士已经在商品房居住20年。离婚后,刘女士还可以要求继续住在商品房内吗?
律师解答:因商品房是其丈夫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士可以要求暂时居住其丈夫的房屋中、也可以要求在其丈夫的个人财产中给予一定的帮助,还可以要求男方帮其支付一定期限的房屋租金等。如需要长期居住,需要其丈夫同意,如其丈夫不同意,刘女士则不能继续居住。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案例提示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离婚后收入降低、生活质量下降,但是能够依靠自己维持基本生活的,不属于“生活困难”。另外,如果离婚时,一方没有住房的,也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另一方应当给予相应的帮助,如暂时让其居住自己的房屋等。本案来电人离婚时无房无工作,应该属于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要求男方给予一定的帮助,也可以要求临时暂住在男方的房屋中,但是临时居住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