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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虚构疫情事实取消特价机票,且不肯补偿差价,该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3-29 分类:案例库
标签:客运合同、承运人违约

      用户来电咨询:金女士2021年初购买某航空公司机票,计划从上海前往大理,出行前一天航班取消,理由是因为疫情。联系航空公司试图改签但被告知无航班,无奈只得退票重购其他航空公司前往大理的机票,但其他航空公司表示并可以直接出票,也没有接到因为疫情需要取消航班的通知。金女士就票差等损失与某航空公司反复电话沟通,也投诉到民航局、消保委,某航空公司均表示不会赔偿任何费用,同时也拒绝出具任何因疫情取消航班的民航局材料。两年过去了,金女士只退到了机票钱,对于损失主张毫无进展。金女士致电平台律师咨询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根据本条规定,如果旅客不能按照客票的时间乘坐的原因是由于承运人造成的,除去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原因外,承运人需要承担旅客因此遭受的损失。

      本案中,某航空公司以疫情为由取消金女士的机票,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取消是发生了不可归责于该航空公司的事由,且金女士被取消机票后也能从其他航空公司订购到同一时间的机票,只是因为临时订购,产生了票差等损失。因此,某航空公司取消金女士机票的行为很可能是出于该航空公司其他经济原因考虑,并非不可抗力等原因,那么造成金女士的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金女士通过调解组织协商无果的,可以法院起诉维权。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六条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实践中,客运合同成立后,旅客可以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但要注意的是,旅客可以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的适用情形是有条件的:第一,必须是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乘坐;第二,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超时往往无法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也会导致高额手续费或者票价无法退还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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