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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安排担任分公司负责人,离职后公司不配合变更,如何处理?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16 分类:案例库
标签:分公司负责人、离职、变更登记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姚君

  案例标题:被安排担任分公司负责人,离职后公司不配合变更,如何处理?

  服务方式:12348法律咨询

  发生日期:2022-11-24

  案件类型: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检索主题词:分公司负责人、离职变更登记

二、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21日,公司任命王先生为分公司总经理主持分公司的日常工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3日核准了该分公司的登记,登记王先生为该分公司负责人。2022年6月王先生从公司离职。职后,王先生多次向司提,要求公司变更分公司的负责人,但公司着不予办理,王先生想咨询这种情况下自己应该怎么权?

平台律师告知王先生,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员工离职后与公司之间不再有实质性联系,不存在继续担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基础。本案,王先生已在20226月自公司离职,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其后,王先生没有在分公工作,该公司应向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负责人变更登记。

其一《公司》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该法第十四条同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本案中原分公司负责人王先生已与公司解除了劳动法律关系,他现在既非公司的股东或员工,也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应依法及时作出任免决定,及时至区工商管理局办理分公司负责人的变更手续。

二,《民法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同时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该法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先生有权将自己的姓名许可或者不许可分公司使用,鉴于他已多次向公司出要求变更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应停止对王先生姓名权的侵害,依法及时变更分公司的负责人。

三、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依据《公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任分公司负责人接受公司出任公司负责人的任命决定时与公司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员工自公司离职后公司应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及公司未配合变更时应承担相应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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