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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精神病人顾某涉嫌盗窃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0-09-30 分类:案例库
标签:法律援助;精神病人;刑事案件;盗窃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精神病人;刑事案件;盗窃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顾某系患有先天性智力障碍疾病的病人,2020年起,顾某所在小区经常发生居民晾晒的内衣遗失,引起了小区群众的重视。2020年12月10日上午10时许,顾某被发现在小区内盗取女士内裤,2021年1月4日,顾某再次盗窃女士内裤,被害人报警后,顾某被带入派出所调查处理。案发后,民警调查发现顾某患有先天性智力障碍。2021年1月5日,顾某因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被取保候审。2021年9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顾某涉嫌盗窃罪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因顾某未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规定,2021年9月22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顾某提供辩护,2021年9月23日,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郭凤住律师担任顾某的辩护人,为顾某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顾某的家人,并于9月27日在律所会议室会见顾某及其妹妹。经过沟通,援助律师了解到顾某接受公安调查期间,已经完成了2次司法鉴定,第一次鉴定结论为无受审能力,第二次鉴定结论是具有受审能力。顾某的妹妹表示,因为顾某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病情时好时坏,强烈希望公诉机关能够从宽处理。在会见中,为了避免多次陈述案情可能对顾某病情产生影响,援助律师更多的是从将来如何让顾某回归正常生活提出建议,而非像办理其他案件那样让当事人陈述案发经过。

次日,援助律师前往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通过阅卷了解案件详情,根据司法鉴定机构2021年2月4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顾某涉案时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无受审能力。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委托,2021年4月8日顾某进行了第二次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显示顾某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受审能力。

本案的关键在于顾某的精神状况,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两次鉴定意见大致相同,但关于受审能力出现相悖结论,鉴于两次鉴定均系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委托,援助律师认为两次鉴定结论均具有公信力,本着疑罪从无、排除一切可能性及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刑事诉讼原则,可以认定顾某无受审能力。为此,援助律师主动联系负责本案的检察官,充分沟通关于本案的证据和法律问题。

经过与检察官的充分沟通,援助律师于2021年10月9日正式提交辩护意见:1.案发时被告人系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本案涉案物品价值较低属情节显著轻微;3.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4.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其主观恶性不深;5.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6.被告人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综上,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1年12月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正式签发对顾某的不起诉决定书。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涉及精神病人的刑事犯罪案件。虽然受援人系精神病人,但是两次的鉴定意见出现了相悖的结论,其中第二次鉴定意见认为受援人具有受审能力,公安机关以此为依据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为此,援助律师从受援人的疾病特征入手,充分考虑到精神病人的状态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造成起伏不定,很有可能在不同的时间鉴定出不一样的结论,从而建议人民检察院充分考虑这类精神病人的特殊性,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被人民检察院采纳。

本案中,援助律师和检察官都没有机械办案,而是充分考虑精神病人的疾病发展态势和特征,本着疑罪从无、排除一切可能性及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刑事诉讼原则,注重对受援人的教育和挽救,并要求家人加强看护和引导,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暖,以便其今后更好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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