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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16 分类:案例库
标签:劳动合同纠纷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向源律师事务所,陈锡亮

案例标题: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25日

案件类型:劳动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劳动合同纠纷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李先生2020年8月入职某公司,在公司做销售业务。因李先生当月没有完成公司规定的销售业务指标,公司扣掉李先生当月全部工资。李先生问,面对用人单位恶意克扣工资,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

综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由多个组成部分,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绩效等。其中绩效、奖金等可以和劳动者的工作表现、业绩情况等挂钩,若不达标,那么公司可以酌情扣减,但无论如何扣减,也要保障劳动者基本工资的发放,并且每月发放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公司因李先生没有达到销售业务指标为由,克扣当月全部工资属于违法行为,李先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李先生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案例提示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均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对于薪资的构成作特别约定,但该约定不能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侵犯劳动者基本的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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