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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申请指定监护人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7-25 分类:案例库
标签: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监护人

赵先生表示,他的母亲共育有三个子女,除了他自己,还有两个妹妹。自父亲离世后,母亲一直与他共同生活,直到因病住院。在母亲住院期间,三个子女轮流照顾,而母亲的存折及证件则由赵先生负责管理。目前,母亲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关于她的监护问题,三个子女之间存在分歧,各自认为其他人不适合担任监护人,而自己最适合照顾母亲。因此,赵先生致电咨询,询问如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母亲申请指定监护人,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平台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如下:(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需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同意。

在本案中,赵先生及其两个妹妹作为母亲的子女,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同时申请为她指定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会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做出选择。

案例提示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失能老人的生活照料和财产管理已成为众多家庭面临的严峻挑战。关键问题在于,被指定的监护人是否能全心全意、依法履行其监护职责,以及由谁来有效承担监督这一职责的履行,这在实际操作中构成了一大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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