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女士是外来媳妇,与丈夫结婚已经六年,婚后与丈夫一起住在公公承租的一套公有租赁房中。梁女士至今还是外地户籍。目前该套公房面临征收,问用户能分享公房征收的利益吗?
律师告知梁女士,梁女士能分享公房征收的利益。虽然《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但并未明确特殊情况具体内容,根据《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精神,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梁女士户籍不在征收房屋处,但结婚后一直住在征收房屋处已经超过五年,符合该解答规定的情况,属于除外的特殊情况。因此,梁女士可以要求分割征收的利益。
法律法规
《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五、除前述条款列举的以外,还有哪些人员可被视为同住人?
答:(一)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诉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条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
第五十一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
案例提示
在还是拆迁的时代,2004年上海高院在《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认定同住人的标准是: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之后,根据2006年《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因此,无本市户籍的配偶,拆迁只要在拆迁房屋内居住满两年即可以成为安置人。不过实行征收条例后,并没有明确上述问题。但是,根据沪高法民〔2020〕4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的精神来看,原《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还是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