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女士来电咨询,她的一位朋友以生活周转为由向她借了几万元,朋友写了一张借条通过微信拍照给自己,借条上有朋友的签字,但没有朋友的身份证号。赖女士看了借条后,通过微信转给朋友。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她的朋友就开始以各种理由拖延,甚至不回微信,不接电话。赖女士问,通过微信拍照的借条可以作为要债的依据吗?
平台律师告知赖女士,通过微信拍照的借条可以作为要债的依据,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一、照片必须真实反映借条的原始内容,未被篡改或伪造。二、照片的获取方式必须合法,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三、照片必须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即能够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此外,为了增强借条的法律效力,建议采取以下措施:确认双方身份:确保借条中的双方身份明确,即能够确认欠款人和债权人的真实身份。保存原始记录:尽可能保存借条的原始记录,避免篡改或损坏。辅助证据:提供其他辅助证据,如银行的转账回单、取款凭证或支付宝、微信转账的凭证等,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案例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微信上的借条作为电子数据,可以被视为书面形式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想将微信聊天记录或电子照片作为证据使用,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当事人应当保存相关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而且要保证原始载体上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同时,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象就是案件当事人,即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否则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