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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预付未开卡,能否主张全额退费?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6-13 分类:案例库
标签:教育培训、预付式消费、退费、违约金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王女士来电咨询,其为小朋友报名了教育培训机构,预付款模式支付17000元,未开卡,现在要求全额退费,教育培训机构要求按合同约定扣除20%的违约金。但对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提示或加粗提示该违约金条款。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首先,合同已签署生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可考虑协商解决;其次,若协商不成涉诉,可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予以酌减;最后,若认为诉讼维权困难,也可尝试通过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协调调解。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二)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当事人就消费者无理由退款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二、案例提示

律师建议:消费者在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但尚未实际消费的情况下,是否享有单方解除合同并获全额退款的权利?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在尚未开卡的情况下,王女士有权在付款后7日内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培训机构全额退款,此时,培训机构提供的合同中关于20%违约金的条款不应限制王女士的该项权利。

其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超过上述“7天无理由退款”冷静期的情况下,王女士因自身原因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受到双方之间合同约定的制约,包括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若王女士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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