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孙女士来电表示,自己2024年5月在淘宝上购物,双方约定,孙女士支付5万货款,商家应于2024年9月底前完成货物交付义务。如果商家无法完成货物交付义务,应当全额退款。孙女士2024年5月支付款项后,商家不交付货物,也不沟通。孙女士后续找淘宝客服介入,也沟通无果,且商家是个人,淘宝只向孙女士提供了商家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但孙女士表示咨询过一位律师,律师称该身份信息是虚假的。前几天孙女士发现商家已经关闭店铺,更加无法联系,因此孙女士致电律师,咨询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孙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孙女士从淘宝平台上购物,已经依照和商家之间的约定承担了支付货款的义务,商家也应当依约交付货物,如果商家违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违反本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淘宝平台向孙女士提供了个人商家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但是孙女士找律师初步确定该个人商家的身份信息可能虚假,如果被查证属实,则淘宝平台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平台律师建议孙女士尽快线下委托律师核实该个人商家的信息的真伪,如果确定为虚假,在无法向个人商家维权的情况下,可以转而起诉淘宝平台主张自己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来电人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来电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来电人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
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个人商家侵害买家合法权利的,原则上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因为也不能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由网络交易平台和销售者、服务者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而是需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定维权。而企业商家侵害买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则可以直接适用消保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