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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人原因导致无法配合强制执行,是否会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7 分类:案例库
标签:强制执行、限制高消费

      方先生来电咨询,其有一个已经到强制执行阶段的案件,还有一个正在审理中的案件,目前强制执行中的案件需要方先生配合股权转让,但是偏偏该股权被正在审理中的案件的法院进行了财产保全,无法推动转让流程。方先生想了解,自己是否会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平台律师告知方先生,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可以对其限制高消费。本案中,方先生表示自己愿意配合法院进行股权转让,只是因为现在该股权被内蒙古某一法院冻结,无法变更登记,不是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因此,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一般均会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如果确实履行存在困难的,通常也不会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限制高消费。对于方先生目前发生的情况,律师建议,方先生尽快通过书面情况说明的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以及另案保全该股权的情况清楚描述,以便执行法官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做出最后的判断。否则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限制高消费,将很难快速撤销名单。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公民应当珍惜自己的信用记录,一旦发生想履行而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应当第一时间向执行法官表明,并努力配合执行法官推进案情,否则一旦信用留下劣迹,将影响其生活、工作等方方面面,再补救就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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