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士在5年前抱养了同村老乡的孩子,没有办理过收养手续。孩子渐渐长大,要帮其办理入学手续,却发现因为孙女士没有孩子出生证明,无法登记学籍。孙女士咨询律师,不办理收养手续难道就不能认定自己和孩子之间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吗?
平台律师告知孙女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从上述法条可知,收养登记属于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国家建立收养登记制度意义重大,通过这一制度,国家能够对收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收养制度的行为,依法保护收养关系当事人尤其是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
本案中,孙女士虽然抱养孩子已经5年,但是因为一直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孙女士收养孩子的合法性并未被行政机关进行实质审查,且不符合收养登记的形式要件,因此该“收养”行为无效。由于现在孩子需要登记学籍,办理入学,律师建议孙女士尽快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成立,之后就可以按照正规程序为孩子办理相应入学手续。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国家要求对收养关系进行登记,还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收养子女的关心,通过收养登记,亦可对公民进行有关收养的法治宣传,防止违反收养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