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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承租的公房遇征收,外籍哥哥还能分享征收利益?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7 分类:案例库
标签:公房征收、外籍、共同居住人

      陆先生来电咨询,父母单位分房,承租人是父亲,父亲离世后母亲继续承租,分房时,父母、陆先生和哥哥都是房屋的受配人。哥哥大学毕业后继续国外深造,后留居国外加入外籍。现母亲公房遇征收,哥哥回来,以自己的户籍还在该处,要求分享征收利益。问哥哥可以与母亲分享征收利益吗?

      平台律师告知陆先生陆先生的哥哥已经加入外籍,一般不能作为共同居住人,无法分享公房的征收利益。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公房征收,公房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房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另外,《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规定,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告知本人、近亲属、户主或者集体户口协管员,拒绝注销户口或者告知后一个月内仍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可以注销其户口。陆先生哥哥已经加入外籍,其户口应该被注销,所以陆先生哥哥已经不是该处公房的共同居住人,因此不能享受该处公房的征收利益。除非哥哥未注销户口,且满足公租房共同居住人要求的,才可享受拆迁利益。

法律法规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第五十一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二)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

(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

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告知本人、近亲属、户主或者集体户口协管员,拒绝注销户口或者告知后一个月内仍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可以注销其户口。

案例提示

“共同居住人”是以在公房内具有常住户口为必要条件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如外籍人员已在本市无户籍,因此,无法以共同居住人身份参与动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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