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一家兄妹四人,父母多年前已经离世,老大是孤老,无配偶、无子女。最近老大病亡。现徐先生兄妹要继承老大留下的房产,需要老二一起到场。但是老二年轻时因为历史问题离家已经失联六十年,根本找不到老二,也不知道其死活。问该如何处理?
律师建议徐先生可以向老二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老二为失踪人或者死亡。然后由老二的财产代管人或者继承人来处理老大的继承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老二已经下落不明六十年,符合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徐先生和兄弟姐妹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案例提示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经过法定时间,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得依法请求人民法院通过特别民事诉讼程序,宣告该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为失踪人或者宣告其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