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先生的爷爷在乡下有一栋宅基地房,该房由爷爷、奶奶建造,未曾翻建。爷爷、奶奶已经离世,生前育有两男两女,范先生的父亲是老大,读大学毕业后落户上海是城镇户口,中间两个姑姑已经出嫁,户口迁到夫家。只有叔叔一家户口在该宅基地处。现在该宅基地房屋遭到征收。问范先生的父亲能继承该宅基地房产份额吗?该宅基地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其父亲能够分享到吗?
律师告知范先生,其父亲是可以继承该宅基地上的房屋部分的份额,但是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以维持现状的方式占用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是为解决本集体内部成员居住问题,由集体无偿分配给村民使用的。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因此,范先生的父亲只能继承宅基地土地上的建筑物部分。在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以现状继续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
范先生的父亲可以够分享宅基地房屋部分的征收补偿。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精神,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征收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原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动迁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因此,范先生的父亲作为房屋的继承人之一,可以获得房屋部分的征收补偿。而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则应该由户籍在该处的叔叔获得。
法律法规
《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三、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归属
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原利人已经死亡的,动迁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分割,容易产生争议,特别是非集体经济组织的继承人往往基于继承关系而主张宅基地使用权,进而提出分割相应补偿款。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若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一般由该户房屋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案例提示
非集体经济组织的继承人往往基于继承关系而主张宅基地使用权,进而提出分割相应补偿款。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若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一般由该户房屋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