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邱先生反映其遭遇一起可能涉及故意毁坏财物的刑事案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获立案,并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邱先生问,刑事报案后,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若向检察院控告,检察院是否会受理?公安未立案的情况下,如何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已尝试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被驳回,询问是否还有其他途径?
律师解答: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若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可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检察院必须受理并审查。实务中需提交《不予立案通知书》、报案材料及证据,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7日内说明不立案理由,若理由不成立,经检察长决定可通知公安机关15日内立案。
若此前申请监督被驳回,需分析驳回原因(如证据不足、管辖错误等),补充新证据后可重新申请。除检察监督外,还可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7日内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也可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督察部门投诉。
若公安机关始终不立案,符合条件时(如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且公安未依法履职)可提起刑事自诉,例如故意毁坏财物行为若损失达5000元时。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案例提示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立案的条件有三个方面,即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管辖符合规定。因此,受害人在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之前,要从上述三个方面做前期准备工作,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1)了解案情和控告目的;(2)收集固定证据;(3)确定控告罪名;(4)确定管辖机关;(5)撰写刑事控告书,(6)整理证据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