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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21 分类:案例库
标签:网络购物、退货退款、管辖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天聿格律师事务所,金祺

  案例标题:网络购物,如何维权?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1-10

  案件类型:买卖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网络购物、退货退款、管辖

二、基本情况

王先生来电咨询称其网络购物,在某品牌的官方网站上购买其产品,当时约定产品使用不满意的话,3个月内都可以随时退货,并且品牌方会全额退款。王先生购买产品后,使用了两周,觉得不满意,就进行了退货,王先生将产品通过快递退还给品牌方后,品牌方收到了货却不退款,对于王先生提出的退款要求也不予回应。王先生向消保委进行了投诉,但没有任何效果。王先生问该如何维权,在哪里维权?

平台律师告诉王先生,其与品牌属于网络购物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品牌方明确承诺使用不满意,3个月内随时退货退款的话,那么品牌方应当遵守承诺,其收到退货后拒不退款的,属于违约,汪先生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王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品牌方进行退款并赔偿王先生因品牌方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王先生可以在网络购物的收货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王先生要收集并向法院提供品牌方作出的承诺的相关证据,以证明王先生的主张是有事实依据的。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律法规规定, 网络购物发生纠纷的,依然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购买人要诉讼维权的话,可以在收货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异地诉讼的不便。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网络购物时,要注意卖家的告知、须知等内容,以便于确定自身享有的权利和卖家作出的具体承诺与保证,若卖家违反自身承诺与保证的,买家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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