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胡先生表示刚搬进新小区,买的房子。但物业公司告知他,小区里占用公共部位划线的固定车位,业委会决定实行先到先得原则,后来的业主不能使用。胡先生觉得很不合理,自己作为业主,为什么不能享有使用小区公共停车位的权利呢?这种情况下,他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小区占用公共部位(如共有道路、场地等)划定的车位,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这意味着包括胡先生在内的所有业主均平等享有使用该类车位的权利,这是业主基于共有权产生的合法权益。
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虽有权对小区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但管理行为必须以合法合规、公平合理为前提,且不得侵犯部分业主的正当权益。本案中,业委会仅以“先到先得”为由限制后来业主使用共有车位,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一方面,“先到先得”未考虑新业主的加入,实质上固化了早期业主对共有资源的优先占用权,违背了共有资源平等使用的原则;另一方面,若该决定未经过业主大会的法定表决程序(如未达到《民法典》规定的参与表决业主人数及面积要求),则属于程序违法,不具备法律效力。
对于共有车位的使用分配,合理的做法应当是由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结合小区车位数量、业主需求等实际情况,通过全体业主共同商议确定公平的分配规则。例如,可以采用定期轮换、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使用资格,或根据业主入住时间、车辆登记情况等制定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所有业主都能在合理范围内享有共有车位的使用权。胡先生作为新业主,有权对业委会的不合理决定提出异议,并要求其按照合法程序重新制定分配方案。。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案例提示
业主应关注自身权益,对于小区公共事务,尤其是涉及自身利益的车位分配等问题,要积极参与业主大会讨论和表决。当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业委会或物业公司不合理对待时,首先可以尝试与业委会、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其说明相关决定的依据,并表达自己的诉求。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协调解决 。必要时,业主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要注意收集和保留好相关证据,如物业公司通知、业委会相关决定文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