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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单被追,拿刀吓退老板构成犯罪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5-23 分类:案例库
标签:抢劫、抢夺、逃单、转化型抢劫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秦先生来电咨询:假如其到超市购买香烟(价值十几元),未支付烟款便直接拿着香烟逃单。超市老板出门追赶,此时秦先生拿出刀具将老板吓退。请问,秦先生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解答如下:秦先生的行为虽然数额较小,但因后续实施了“持刀威胁”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已发生性质转化,很可能已经构成抢劫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型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二、案例提示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秦先生假设自己以购买香烟为名,未付款即拿走香烟,逃跑过程中为抗拒抓捕,持刀将超市老板吓退。尽管香烟仅价值十几元,但其行为已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实施盗窃或抢夺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凶器威胁的,依法以抢劫罪定罪,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切勿因小失大,以身试法。如已涉嫌犯罪,建议主动投案自首,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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