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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校内和同学打闹致对方受伤,家长应承担什么责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2 分类:案例库
标签:无民事行为能力 教育机构 赔偿

      李女士来电咨询称她的孩子还没到8周岁,在学校上学的时候,可能是课间和同学推搡打闹,结果同学摔伤了,同学也没有到8周岁。老师当时就通知了同学的父母带孩子去医院治疗了。目前同学的父母提出要求李女士赔偿损失,包括几百块的医疗费,和同学母亲请假在家照顾孩子的误工损失3千多,还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李女士表示非常不理解,为什么要精神损害赔偿,而且自家孩子8岁以下,李女士也查过8岁以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什么不找学校赔偿。李女士想咨询后续该如何处理此事。

      平台律师告知李女士,8岁以下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话,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是负有责任的。而且孩子是在课间推搡打闹受伤,可以认为学校没有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学校要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对于赔偿项目,除了医疗费用、父母合理的误工损失外,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适用在此情形下,且参考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同学家长提出的10万元赔偿金额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另外,学校对于学生一般都有人身损害的商业保险,可以针对学生的意外伤害进行赔偿。因此,建议李女士可以告知同学家长,先和学校沟通,了解保险理赔的情况,若还不够弥补自身损失的,可以和学校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李女士可以告知同学家长,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方式来维权,但需要明白不合理不合法的索赔要求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受到保护,8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应当得到相应赔偿,但这赔偿也是以实际损失为前提的,没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索赔,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12348平台律师建议维权要合理,索赔也要合理。我们理解孩子受伤,父母心疼万分,但在索赔一事上还是要客观、冷静、有理有据的进行,漫天要价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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