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来电咨询,她是一家公司的人事,单位有一位员工的劳动合同快到期,由于经济形势不好,单位也不确定未来的发展,提出与员工续签半年的劳动合同。员工表示不同意,理由是自己的上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是2年,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才半年,属于降低自己的劳动条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张女士询问,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比原劳动合同期限短,是否属于降低劳动条件?
平台律师告知张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平台律师提醒张女士,如果新的合同期限短于原合同期限,这通常被视为对原合同条件的变更,可能影响到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福利待遇以及未来职业发展等方面。因此,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比原劳动合同期限短,属于降低劳动条件,员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的要求,并且按法律规定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提示
实践当中,有些省份对续签劳动合同维持或提高原约定条件进行了广义解释,其中就包括期限。主要理由包括:第一,期限是劳动合同的一个必备条款和主要内容,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之一;第二,实践中,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时因提出增加劳动合同期限而引发劳动争议的,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均认定为这属于提高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进而裁决驳回劳动者有关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由此推之,缩短劳动合同期限则应视为降低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