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男方隐瞒无生育能力的事实,骗我办理了结婚登记怎么办?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1 分类:案例库
标签: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

      张女士与刘某系同学,双方2022年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赠送彩礼。其后双方共同生活时,张女士发现刘某存在性功能障碍,去了医院才知道刘某的性功能障碍疾病已经治疗两年,且没有任何好转。张女士认为刘某故意隐瞒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要求撤销婚姻,咨询律师是否合法?

      平台律师告知张女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虽然性功能障碍不在上述三类疾病之列,但性生活是婚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配偶权中的核心权利之一。因此,是否具备正常的性能力,往往是当事人考虑是否缔结婚姻的重要标准之一,应被认定为需要婚前告知另一半的“重大疾病”。

      本案中,刘某在结婚前的两年内,都一直在治疗性功能障碍,并非属于自己不知道的重大疾病,但其没有告知张女士,属于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张女士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关系。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一方带着美好的向往缔结婚姻,不想另一方却隐瞒重大疾病行使“骗婚”的把戏,使夫妻之间最基础的信任感土崩瓦解。司法实践中,应当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结婚目的、配偶权保护等方面出发,从而准确把握“重大疾病”的内涵与外延。对于隐瞒性功能障碍疾病的情形应当列入隐瞒重大疾病的范畴,赋予受害方撤销婚姻关系的权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