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来电咨询称其最近网银资金莫名其妙被特定商家刷走好几笔钱,总金额将近一万元。经周先生回忆自己并没有在这些商家消费过,故周先生几经追查,联系商家沟通了解后,发现是已经分手一年多的前女友使用其网银账户在特定商家套现。周先生回忆,双方恋爱期间曾使用前女友的手机通过网银支付一些购物款项,因此可能自己网银支付信息留存在了前女友手机里。两人分手后,周先生也没有想起来要求前女友删除该信息。周先生联系了前女友询问此事,前女友先是矢口否认,还说周先生在污蔑自己,待周先生出示了相关证据后,前女友又改口说是借用周先生的钱,以后自己有钱了会偿还的,但最近没钱,所以没法偿还。周先生非常生气,觉得已经分手很久了,分手后彼此也从未联系过,前女友怎么能擅自动用自己网银资金呢,这和偷钱有什么区别,故来电咨询自己该如何处理此事。
平台律师告知周先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均构成盗窃罪。前女友在周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隐秘的方式擅自使用周先生的网银信息来套现,以达到非法占有周先生个人财产的目的,其行为已经涉嫌盗窃罪,且金额也达到了盗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故周先生可以报警,本案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同时,律师还建议周先生将已经收集到的网银信息被盗刷,以及前女友承认盗刷事实的相关证据提交给警方,以便于警方调查案件事实,惩治罪犯。
法律法规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立案的机关】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案例提示
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若达到一定金额或一定次数,或者有其他符合立案追诉标准的行为的,那么行为人涉嫌盗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分后手还是应当对于恋爱期间的一些事务进行梳理,若留有个人信息、银行卡信息、互联网支付信息等可能涉及到个人财产的信息建议在分手后尽快进行变更、解绑、删除等操作,以避免感情上受了伤害,财产上又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