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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的效力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15 分类:案例库
标签:打印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 遗嘱效力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  陈建军

  案例标题: 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的效力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0-31

  案件类型:遗嘱继承

  检索主题词:打印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 遗嘱效力

二、基本情况

徐先生家的老人立遗嘱,遗嘱形式是打印遗嘱,但是每个见证人都没有写日期,只有签名,最后就写了一个总的时间。当时整个过程也录音录像了。这个打印遗嘱的效力如何?

平台律师告知徐先生,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本案中,徐先生家人在立遗嘱的过程中,其所立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要求,也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要求,属于无效遗嘱。建议徐先生家人重新立遗嘱。

其一《民法典》一千一百三十六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此条规定,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应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时间。本案中,徐先生家人所立的打印遗嘱不是每个见证人都注明了时间,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是无效的。

其二,《民法典》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本案中,徐先生家人立遗嘱过程中的录音录像并没有记录遗嘱人和见生人的姓名,也没有说明立遗嘱时间,因此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求,也是无效的遗嘱。律师建议徐先生家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重新立遗嘱。

三、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必须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形式要求,否则面临被认定为无效遗嘱的风险。本案中,徐先生家人所立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不是有效遗嘱。建议徐先生家人重新立遗嘱,以化解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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