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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全责方不愿意赔偿,应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9-11 分类:案例库
标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来电人称其遭遇交通事故,经认定对方负全部责任。但对方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且未投保商业险。目前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时,对方仅同意赔偿 5000 元,来电人对此金额不予认可。对方称若无法达成一致,建议来电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现来电人询问:如何依法维权?此类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律师解答: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来电人收集好肇事方的车辆行驶证、身份信息及事故责任认定书。可前往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起诉有两个途径,一是到法院立案庭现场立案,二是在法院诉讼服务网网站网上立案。起诉时可将肇事司机、车主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一并作为被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挂靠机动车侵权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案例提示

肇事车辆如果没有投保商业险,在超出交强险理赔限额之外的部分,应该由肇事司机承担。如果车辆是挂靠的,赔偿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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