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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东与大房东租赁合同到期,大房东可以收回出租房屋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15 分类:案例库
标签:承租人、转租、此承租人、出租人收回房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姚禕

  案例标题:二房东与大房东租赁合同到期,大房东可以收回出租房屋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9

  案件类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承租人、转租、此承租人、出租人收回房屋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来电人与二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大房东过来以其与二房东的合同已经到期为由,要求来电人腾房搬走。来电人需要搬走吗

律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大房东、二房东与来电人之间,有两个租赁关系,大房东与二房东之间的租赁关系,二房东与来电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二房东与来电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不能约束大房东。因此,除大房东与二房东之间的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否则合同到期后,大房东可以收回房屋。大房东收回房屋,二房东不能继续履行与来电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根本违约,来电人可以追究二房东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案例提示

转租合同期限的最后时限不能超过原租赁合同期限的最后时限。原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是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关系,转租合同期限超出原租赁合同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应当返还租赁物,出租人也有权要回租赁物,第三人不得以转租合同期限未到作为抗辩事由,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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