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姚禕
案例标题:外孙女需要向外公支付租金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1月1日
案件类型:排除妨害纠纷
检索主题词:排除妨害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多次来电咨询,其父母有一套福利分配的公房,当时分配房屋时,来电人也是配受人。后来该处公房按上海94方案购买下产权,产权登记在母亲一人名下。1997年来电人女儿出生后户口就报在该房屋内。1999年来电人母亲去世,该房一直没有变更产权人。母亲去世后,该房一直由来电人和其女儿居住。2021年,来电人和父亲还有其他兄弟姐妹因遗产继承纠纷起诉法院,法院判决来电人与父亲等12个人按份共有。判决后,来电人父亲又以排除妨害起诉来电人的女儿,要求外孙女搬离该房,并支付从1999年来电人母亲离世到现在的房屋使用费,而其他共有人并未提出任何诉求。来电人问其女儿有居住的权利吗?父亲可以要求外孙女支付房屋使用费吗?
律师认为1999年母亲离世,该房屋产权由全体继承人共有,根据《民法典》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来电人作为共有人,其女儿是有居住的权利。来电人父亲主张支付1999年起的占有使用费缺乏法律依据,但是可要求从2021年法院判决生效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因为,1999年继承发生后,该房产权由全体继承人共有,当时房产尚未分割,处于共同共有状态,来电人和父亲及其他继承人共同享有所有权。所以来电人父亲不能主张该房的使用费。来电人与父亲等12个人共有份额确定后,父亲有主张自己份额的权利,所以可以要求外孙女支付占用其房产份额的占有使用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三、案例提示
《民法典》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人,按照自己的份额享有自己所有权的权利。按份共有人独占共有房产,导致其他按份共有人的权益不能实现,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因此,当共有房产不能分割使用,或者不具备变卖条件的情况下,为维护其他按份共有人的权益,其他未占用房屋的共有人有权向独占房屋的按份共有人主张房屋使用费。